青岛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钣金、架线、水电暖安装作业等十三个类别。
第四条 从事劳务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从事劳务作业的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可采取自由组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凡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达到有关要求的,皆可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获得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既可对所承接的工程组织自有的基层操作人员实施劳务作业,也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私拉滥招,或将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及等级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其所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必须使用自有操作工人组织施工,不得再行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劳务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 核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三) 指导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作业的管理工作; (四) 提供市内四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交易场所,并对其劳务分包邀请招标进行备案、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登记; (五) 对市内四区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企业及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劳务作业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负责本地区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申报的受理及初审; (三)提供本地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交易场所,并对其 劳务分包邀请招标进行备案、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登记; (四) 对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企业及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作业企业的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及作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劳务分包交易
第十条 凡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层住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其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工程,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工程的,其劳务作业分包的选择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按规定不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由发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按法定程序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单位确定后,发分包双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7日内且劳务分包队伍进场施工前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由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其对劳务合同及劳务作业施工能力进行核查并存档,。合同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造价或劳务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准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招标投标,不得限定发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章 劳务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建筑业企业必须定期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筑队伍管理部门上报自有的技术工人总名单和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建筑施工企业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书》,办理劳务作业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建立微机管理数据库(外地入青企业直接报市建筑队伍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自行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须使用已办理登记备案的技术工人,且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所承建工程的需要。在劳务作业工程实施7日前通过互联网向工程所在地建筑队伍管理部门报送劳务作业工程量及各类别劳务作业人员名单、岗位证书编号,接受对其施工能力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属市内四区的直接报送至市建筑队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其劳务作业须对外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在办理劳务合同登记备案的同时,须通过互联网向工程所在地建筑队伍管理部门报送劳务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及所选择的劳务分包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从事该分包工程的各类别技术工人名单、岗位证书编号(属市内四区的直接报送至市建筑队伍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并接受发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发包单位负责。劳务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劳务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的分包合同、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在年度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经理、法人代表同时作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考评、资质年检、参加招投标时给予相应处理。 (一) 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的; (二) 未按规定对劳务分包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三) 私拉滥招,使用非企业自有人员进行劳务作业施工,或技术工人无证上岗、不具备劳务作业能力自行组织劳务作业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五)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费用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经理、法人代表同时作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考评、资质年检、参加招投标时给予相应处理。 (一)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 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行分包的; (三)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 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五) 不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的; (六) 不服从发包单位现场管理的; (七) 拖欠工人工资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私拉滥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其劳务作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ОО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2001年4月26日下发的《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分包和劳务(成建制)分包交易管理的通知》(青建字[2001]154号)同时废止。 2001年12月11日下发的《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1]25号),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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